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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简称特钢协)
    英文:SPECIAL STEEL ENTERPRIES ASSOCIATION OF CHINA(SS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由全国特钢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行业性经济技术协调中介组织。
    第三条 特钢企业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特钢协会按照政府授权的基本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四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的政府主管单位为国家经贸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受国家经贸委委托,对特钢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特钢协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组织工作进行领导。
    第五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在北京设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行业特点,制订管理本行业的各项《行规行约》;
    (二)对本行业各种新的申报(新办企业、企业上市、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签署意见。
    (三)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及贯彻实施、行检、行评工作;
    (四)负责行业内部争议的协调;
    (五)由政府授权,搞好行业统计信息、价格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等企业信息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信息资料,并及时反馈给会员单位;
    (六)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
    (七)组织国内、国际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的新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及时反映成员单位及企业家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求国家和社会对特钢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九)定期编辑《中国特殊钢市场指南》信息资料;
    (十)逐年编辑《中国特殊钢年鉴》文献资料。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履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特钢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企业及与特钢行业有密切关系的行业和单位均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在时机成熟时,可吸收港、澳、台业内企业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特钢协会、填报入会申请书;
    (三)生产企业有生产特殊钢(含特种合金)的较完善的工艺流程和生产线;
    (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应在特钢领域具有一定的学科实力和影响力;
    (五)流通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度,并有广泛流通网络。
    第九条 特钢协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由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秘书处审核批准,提交理事会确认;
    (三)被理事会确认后,新会员在理事会上发表入会承诺;
    (四)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确认发给新会员会员证并返回申请书(一份),另一份申请书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会员大会选举,有担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及理事的权利。
    (二)有参与协会工作,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调研、培训和其它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力。
    (五)有优先、优惠接收其它成员单位有偿转让技术成果的权利。
    (六)有退出协会和退出后重新申请加入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并遵守本行业有关的各项行规行约。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支持秘书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五)保守秘密,不得进行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
    (六)优先、优惠向协会成员单位转让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特钢协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特钢协活动的,经劝告无效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五)选举会长联席会组成人员及执行会长、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的执行机构为会长联席会(理事会),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在会长联席会(理事会)领导下,特钢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联席会(理事会)由行业内若干龙头企业现任董事长(总经理)组成,轮流担任执行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两届。
    第十八条会长联席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特钢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联席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联席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特钢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特钢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特钢协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但每届至少须改选1/3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特钢协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特钢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特钢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联席会(理事会);
    (二)可与副会长协商决定,处理各项动议,并通报全体理事。重大动议需经理事会确认;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特钢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在北京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受理事会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应由热心、熟悉特钢行业,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两届。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批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秘书处由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聘用制,其成员在会员单位中聘用,各会员单位应选派优秀人才到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特钢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特钢协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特钢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特钢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特钢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特钢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特钢协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特钢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特钢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特钢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特钢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特钢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特钢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特钢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特钢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特钢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1998年8月9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1998年12月8日根据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补充修订,并函寄全体理事审阅通过。于2001年8月23日经六届六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于2006年9月5日经七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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